深交所投教 新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解讀

深交所投教  新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解讀

2020-04-28

編者按:2020年4月27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以下簡稱《必備條款》)正式發佈,並於4月28日起實施,對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作出新的安排。為此,深交所投教中心推出問答解讀,幫助投資者進一步瞭解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新規。敬請投資者密切關注。
 1.
《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以下簡稱存量投資者),在創業板實施註冊制之後,是否可以繼續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答:存量投資者可以繼續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不受影響。存量普通投資者不必急於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根據所在證券公司的通知,在註冊制下創業板新股發行申購、交易前簽署即可。 2.哪些投資者屬於普通投資者?答:根據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可詳見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 3.《實施辦法》實施後,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哪些適當性條件?答: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以下條件:一是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二是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4.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能否採用非現場方式簽署風險揭示書,開通交易許可權?答:新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可以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開通交易許可權。在所在證券公司技術系統準備期間,通過紙面方式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可以非現場,也可以現場辦理。具體辦理流程請諮詢證券公司。 5.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適用的範圍包括哪些業務?答:創業板股票、存托憑證的申購、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債轉股,以創業板股票為換股標的的可交債換股,需適用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 6.《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條件中,有關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內的資產應當如何認定?答:關於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內的資產,具體認定標準如下:一是可用于計算個人投資者資產的證券帳戶,應為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以及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的帳戶。中國結算開立的帳戶包括A股帳戶、B股帳戶、封閉式基金帳戶、開放式基金帳戶、衍生品合約帳戶及中國結算根據業務需要設立的其他證券帳戶。可用于計算投資者資產的資金帳戶,包括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帳戶、股票期權保證金帳戶等。二是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內的下列資產可計入投資者資產:股票,包括A股、B股、優先股、通過港股通買入的港股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存托憑證;公募基金份額;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計畫份額;股票期權合約,其中權利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增資產,義務倉合約按照結算價計減資產;回購類資產,包括債券質押式回購逆回購、質押式報價回購;深交所認定的其他證券資產。三是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的帳戶的下列資產可計入投資者資產:公募基金份額、私募基金份額、銀行理財產品、貴金屬資產、場外衍生品資產等。四是資金帳戶內的下列資產可計入投資者資產: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帳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股票期權保證金帳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包括義務倉對應的保證金;深交所認定的其他資金資產。五是計算各類融資類業務相關資產時,應按照淨資產計算,不包括融入的證券和資金。 7.《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條件中,有關證券交易經驗應當如何認定?答:關於證券交易經驗,認定標準如下:個人投資者參與A股、B股、存托憑證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計入其參與證券交易的時間。相關交易經歷自投資者本人一碼通下任一證券帳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過證券公司向中國結算查詢。 8.哪些投資者需要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答:本所根據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情況對《必備條款》內容進行了修訂,證券公司應當據此制定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根據《實施辦法》規定,兩類投資者必須簽署新的《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一是符合條件的新增普通投資者;二是希望參與註冊制下創業板股票發行申購、交易的存量投資者中的普通投資者。專業投資者無需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 9.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應該注意哪些問題?答:投資者可以以紙面或電子方式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投資者在簽署《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前,應當認真閱讀其中內容,充分瞭解創業板投資風險。同時,投資者應當知曉《創業板投資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創業板交易的所有風險。此外,投資者在參與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瞭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創業板交易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10.《實施辦法》實施後,按照原《實施辦法》申請但未達開通時間要求的個人投資者,是否需要符合《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關於個人投資者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條件?答:不需要,但應遵守原《實施辦法》有關兩天、五天冷靜期要求。對於未達開通時間要求的個人投資者,證券公司應做好許可權控制,嚴禁其違規參與。 11.《實施辦法》實施前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新開深市A股帳戶或者轉託管後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要求?答:不需要。 12. 《實施辦法》實施前曾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但已銷戶或已關閉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重新申請參與創業板交易的,是否需要符合《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要求?答:需要。已銷戶或已關閉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不屬於“已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範圍。 13.《實施辦法》實施後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的投資者,到另一證券公司新開深市A股帳戶或者轉託管至另一證券公司的,是否需重新申請開通創業板交易許可權?答:需要重新申請,證券公司應按照《實施辦法》相關要求實施適當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