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董事?大路2019年度述??告

 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大路2019年度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

作为深圳信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2019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关注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重大事项发表了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现本人将2019年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度,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会议、1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及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审议后均投以赞成票,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的情况。

本年度,本人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会议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通讯表决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投票情况

 

陈大路

 

7

2

1

1

均为赞成

 

本年度,本人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次数

 

备注

 

陈大路

 

3

 

0

——

 

2019年,本人认真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情况。在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都详细阅读会议资料,为参加会议做好充分的准备。本人本着勤勉尽责和诚信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

 

二、 2019年度发表相关独立意见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在本年度召开的董事会上本人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在201952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关被提名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拥有履行职责所应具备的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相关被提名人不具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廖学湖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邱东华先生、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资深副总经理职务,同意聘任陈丽秋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邱东华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财务总监职务,聘任游建荣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内部审计部总稽核。

 

2、在20198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上,对2019年上半年度关联方资金往来和对外担保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会[2005120 号)(以下合称“通知”)的规定及要求,经核查,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截止20196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公司50%以下股份的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性资金往来。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为4,717.92万元,其中4,717.92万元是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关联方担保发生额为0万元,报告期末担保余额为12,777.77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审议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3、在201910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

2019年度,本人多次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沟通,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关联往来、重大担保等情况。凡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本人能够做到事先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详尽了解有关情况,在董事会上坦诚地发表意见、行使职权,能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2019年度本人累积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四、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本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了解监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和公众对公司的评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出发,本人关注公司运行情况、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发表专业独立的意见。

加强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履职期间,本人坚持结合新的经济形势不断学习《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参加证券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形;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六、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ddchen_98 @hotmail.com

 

 

独立董事:陈大路

oo年四月十七日